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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5-08-18 09:10 文章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清远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精神,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清新,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照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推动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三)区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做好应对工作。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五)区委政法委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区委编办

  研究协调区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区生态环境领域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七)区委社会工作部

  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生态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事项。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八)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负责协助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做好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九)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1.提出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议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草案进行审议。配合监察和司法工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配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检查、听取审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题询问等。
    4.办理或督办代表提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区政府办公室
    1.推动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区委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同、督促落实。加强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指导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任务。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清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工作。统筹协调区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7.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有关规划,配合做好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省和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更新调整和落实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实施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4.负责联系区气象局落实生态环境气象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大灾害事故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工作,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5.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的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不达标排放油烟等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区发展改革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2.负责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执法,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推进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3.承担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或者生态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4.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新型储能。
    5.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
    6.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7.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措施。
    8.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区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9.按职能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0.协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规划实施中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指导重大能源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
    1.指导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指导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等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应急保护措施。  

  3.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十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节能。负责在制定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负责协助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负责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引导和支持军工单位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
    3.负责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4.负责牵头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5.负责重大石化(含PX)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6.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支持进行环境保护改造。

  7.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支持重点实验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8.指导科研机构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9.按照相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属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洋垃圾走私犯罪。
    2.协助市公安局监督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转移登记生态环境保护审核把关。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开展环保抽测,各街镇公安派出机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查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区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指导全区公安派出所机构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等交通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4.按照职能分工对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负责危险化学品、爆破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6.负责核设施运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日常查处工作。

  7.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8.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涉环保项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六)区民政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负责殡葬项目等场地、设施的建设及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3.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救助工作。
    (十七)区司法局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督促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十八)区财政局
    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支持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2.积极向省、市级财政部门争取落实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联系区税务部门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6.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1.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督促、指导和协调所监管的有关重污染企业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指导区属企业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

  (二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才引进计划,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培训。
    2.负责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党、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十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1.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各镇推进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2.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3.监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4.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5.指导各街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6.指导污染地块再开发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加强对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2.监督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及验收工作。

  3.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化发展水平,负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三)区交通运输局
    1.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发展,指导各街镇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格。
    2.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区管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污染监督管理。
    3.按照国家、省及市划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协同做好港口防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协同推动港口货物多式联运。

  4.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达标车型监督管理,建立营运车辆用车大户清单,配合做好高污染营运车辆的淘汰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按照职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
    5.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6.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十四)区水利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牵头组织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2.负责重要江河、水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3.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4.承担推进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5.配合做好水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省水文局清远水文分局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依程序组织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6.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7.负责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监督检查。
    8.负责城镇供水、节水、生活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苑与化解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

  9.负责联系协调上级部门和各街镇按照部门职能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市政排水管网资料,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二十五)区农业农村局
    1.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发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负责组织和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工作。

  2.指导畜牧业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废奔物资源化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业、渔港和渔船,加快推渔船更新改造。

  3.负责耕地安全利用分类管理,配合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分类的调查,对受污染耕地进行安全利用措施,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工作。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管理好污染物风险管控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块,组织开展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5.负责监督管理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
    6.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7.推广使用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老旧农业机核报废更新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监督检查。

  8.负责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二十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对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行为。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5.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七)区卫生健康局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用户水龙头末梢水水质监测,做好有关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和与人体键康有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知识宣传和相关防治工作,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八)区应急管理局
    1.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

  (二十九)区审计局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区市场监管局
    1.指导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对获得CMA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监管。
    3.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促进餐饮外卖行业绿色发展。
    4.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企业恶意注销,逃避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5.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十一)区统计局
1.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负责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
    2.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续教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二)区林业局

  1.负责森林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监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2.负责林地保护管理,编制修改和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协助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3.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4.负责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十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指导城镇瓶装燃气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指导各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指导各镇查处违法违规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指导各镇开展辖区范围内镇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巩固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3.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措施和检查;负责监控城市建成区内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负责落实市区主要城市道路的保湿保洁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场所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油烟排放、清洗维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露天烧烤污染、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城区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等行为作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市政施工废水、噪声、废气 、扬尘、恶臭等污染处理。

  4.指导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5.按照职能分工对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四、区法院、区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四)区法院
    1.负责审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2.按市统一部署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建设。

  3.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在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探索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三十五)区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3.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论案件。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执法活动予以支持和监督。
    4.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衔接,建立座谈会商、工作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强化行政非诉讼执行监督,重点监督法院执行审查、实施行为,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企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
    5.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对有联系省、市驻清有关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部门,要主动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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