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九届第4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清远市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7)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8)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9)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13)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15)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清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 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镇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清新供电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武警清新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有关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分公司。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有关单位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细见附件1.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详细见附件1.
区减灾委依托区清远市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对清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清新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预警防范机制,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水利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负责)等。
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 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 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灾害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镇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村(社区)应当在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各镇应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7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镇,镇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3) 发生干旱灾害,各镇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镇应急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1小时内向区减灾办报告。
(6) 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村(社区)向镇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当做好电话记录备案。镇向区级上报灾情时,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告。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区向市报送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区灾情报送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镇灾情报送人员为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灾害信息员。
当区减灾委启动应急预案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镇收集、报送的灾情信息进行以下报送:
(1)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 灾情稳定前,由区减灾委或区减灾委授权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Ш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应急响应流程图
(1) 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含失踪)1-2人;造成1-3人以上重伤;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199间或10-49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3999。
(2) 发生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10000人,或需政府救助人数占镇区总农业人口10%以上。
(3) 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 受灾镇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6) 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在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含失踪)3-5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499间或50-149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4000-7999。
(2) 发生中度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0-29999人,或需政府救助人数占镇区总农业人口10%以上(含本数)、15%以下(不含本数)。
(3)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或社会较为关注。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各镇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含失踪)6-13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0-14999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500-799间或150-239户。
(2) 发生严重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0-99999;或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本数)以上、20%(不含本数)以下。
(3)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办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区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配合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 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含失踪)14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40户以上。
(2)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或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总农业人口20%以上。
(3)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办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区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武警大队组织协调民兵、武警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配合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对区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地方政府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 县(市、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减灾办报告。
(3)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向省减灾办报告,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所涉及县(市、区)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及时按要求报送情况;同时,受灾地区要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监督等工作。
(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镇每年8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2) 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组织及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 根据镇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区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和慈善救助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3) 灾区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 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级和镇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3) 区政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 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各镇相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 各镇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1)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 灾情发生前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各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1)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1)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 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清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灾害救助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制定年度宣教培训演练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如短视频、漫画、应急体验馆)进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各类相关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4)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