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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审理李阳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5〕192号),本委已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6日至7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77.7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7月20日的工资3777.77元。
以上两项合计10555.54元,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在场人:邓昊元 温咏瑶(均为太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