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以下简称“《办园标准》”)文件已废止。我区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清远市清新区幼儿园改建和扩建设置要求(暂行)》(以下简称“《设置要求》”)文件中涉及的绿化场地面积、建筑面积、园舍各类场室及辅助用房设置、其他人员配备等内容,以《办园标准》作为设置依据,因此,《设置要求》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清新区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幼儿园办园政策法规要求,即日起,在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包含但不限于分立、合并、搬迁等原有园舍场地变化情形)的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的通知》(粤教基〔2023〕4号)执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包含但不限于分立、合并、搬迁等原有园舍场地变化情形)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同时执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专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