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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审理杨秀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5〕222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工资差额12822.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备注:联系电话0763-5899789、5832282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在场人:温弋文、黎家来,均是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