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各良(身份证号码:4310221980****2575):
本局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对你作出《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新市监罚告〔2025〕01057号),主要内容是:你未经设立登记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保利花园三期16栋002号的店铺从事经营包装饮用水的经营活动,你店铺经营的“天台山包装饮用水”和“湘郴莽山泉包装饮用水”两种桶装水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包装饮用水、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你已停止违法经营,本局拟对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拟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没收已过期天台山包装饮用水70桶、已过期湘郴莽山泉包装饮用水130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新市监罚告〔2025〕0105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锦新、黄世杰,联系电话:0763-5811909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