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庆阳: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府听告〔2025〕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联系人:范俊轩,联系电话:0763-5720890)
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