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清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承担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梳理,推进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权限内政务服务事项的集中受理、办理或转送办理。
(四)承担镇村两级政务服务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研判工作。
(五)负责各类政务服务系统的管理工作,协助对全镇政务信息化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技术服务,协助推进镇内政务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六)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承办、管理工作。
(七)配合开展“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有关工作。
(八)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九)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档案,组织开展就业指导以及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劳动技能培训,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为返乡创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十)承担农村技术人才培训交流、技术协作以及农村人才统计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初审、信息管理、受理咨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居)委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收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工作。
(十二)协调指导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协助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劳动争议纠纷。
(十四)负责当地退役军人的服务工作,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服务的政策,建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台账,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矛盾化解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镇委、镇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四)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委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务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委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
议事规则为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凡重大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凡属重要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提交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服务对象可以直接向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承担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梳理,推进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权限内政务服务事项的集中受理、办理和转送办理;
(四)承担镇村两级政务服务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研判工作;
(五)负责各类政务服务系统的管理工作,协助对全镇政务信息化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推进镇内政务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六)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承办、管理工作;
(七)配合开展“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有关工作;
(八)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九)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档案,组织农村技术人才培训交流、技术协作以及农村人才统计,对辖区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办事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招聘信息、就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实习见习指导、技能培训提升、创业扶持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岗位信息管理,组织开展就业招聘会,为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合同签订指导、备案及其他服务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协助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初审、信息管理、受理咨询等工作,指导村(居)委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收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工作;
(十三)建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台账,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矛盾化解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受理及调解辖区内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劳动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或服务热线工单;
(十五)承办镇委、镇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并接受举办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16日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7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