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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6-02-03 11:51 文章来源:清新区太和镇 字体大小:【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7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清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

(一)服务农业发展:致力于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林业繁荣: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强森林生态建设,助力林业经济发展。

(三)保障水利建设:参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资源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做好防汛抗旱等相关工作。

(四)推动农村综合进步: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和综合服务,助力农村产业振兴、生态改善、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五)加强科技推广与应用:将农林水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并推广应用到实际生产中,提升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

(六)维护生态平衡:在工作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为实现农林水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而努力。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本镇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及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

(二)承担本镇种植业病虫防治和水产病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农作物病虫和水产病害测报、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监测以及农机安全监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镇辖区内河道巡查工作,做好河道日常维护;负责管理本镇辖区内各项水利设施,承担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电排站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征地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调处各类水事纠纷。

(四)承担本镇农村水利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以及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本镇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人畜饮水等工程的规划建设,参与管理和维护本镇排水排污管网。

(五)协助做好本镇范围内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有关工作。

(六)协助镇委党校开展相关工作。

(七)宣传并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八)协助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九)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林政、营林各项工作。

(十一)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辖区内自然保护地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十二)配合镇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检疫工作;协助镇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管理乡村护林干部队伍。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四)开展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以及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工作;承担畜牧业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五)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协助镇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检疫防疫及兽药管理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镇委、镇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党的建设由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强化党组织建设,建强乡村振兴“主力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务公开”等制度,扎实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充分调动基层党员人才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和完善高效化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委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副主任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务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委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河长巡河以及日常巡河工作,做好河道日常保洁。

(二)开展堤围整治行动,对高杆作物进行清理。

(三)对淤塞的河道、排水坑等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四)协助农业农村办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试点工作。

(五)日常开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巡查,协同综合执法办处理各类违法行为,跟踪处理各类河湖“四乱”图斑复核工作。

(六)管理本镇辖区8宗电排站、5宗水库、6宗水电站、5条堤围等各项水利设施,做好安全检查及维修管护。

(七)做好防汛、抗旱、防风、防低温有关工作。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区林业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在山头、路口、景区入口等,宣传到位,严防死守。

(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每月抽查辖区内3-5间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月”期间到木厂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防火演练,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台账。

(十一)每月做好野生动植物巡查工作,大力打击违法猎捕和毁林行为,积极推进野生动植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

(十二)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向群众派发森林病虫害传单,讲解病虫害防治知识,发现有疫木、枯木和虫情及时上报。

(十三)推行林长制工作,建立“一长三员”分区负责网格化体系,对我镇12个有林村委会根据镇的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安排好护林员值守和巡查。

(十四)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监管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流行。

(十五)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养殖场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的建立,指导畜牧生产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畜牧示范户、畜禽养殖大户和散养户发展辖区内的畜牧生产。

(十六)开展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以及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并承担畜牧业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

(十七)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协助镇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检疫防疫及兽药管理相关工作,以及承办镇委、镇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

(十八)承办镇委、镇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财政所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7日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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