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新市监罚送告〔2026〕01003号)
发布日期:2026-03-06 09:56 文章来源: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蔡各良(身份证号码:4310221980****2575):

  本局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对你作出《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市监处罚〔2026〕01001号),主要内容是:你未经设立登记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保利花园三期16栋002号的店铺从事经营包装饮用水的经营活动,你店铺经营的“天台山包装饮用水”和“湘郴莽山泉包装饮用水”两种桶装水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清新市监罚告〔2025〕0105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包装饮用水、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你已停止违法经营,本局决定对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没收已过期天台山包装饮用水70桶、已过期湘郴莽山泉包装饮用水130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市监处罚〔2026〕01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锦新、黄世杰,联系电话:0763-5811909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