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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实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8 15:45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9号)规定,现将我区部分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自2026年3月30日起调整由各镇行使。各镇以其名义实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场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合共41项,其中太和镇、山塘镇各39项,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各41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清新区各镇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一并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新府〔2021〕33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实施(第二批)的公告》(清新府函〔2023〕131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继续办理。

  四、相关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行使后,跨区内各镇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与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协调决定。

  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各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各镇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各镇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的镇

1

44021412B00Y

对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

44021410H000

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

44021410L000

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的;(二)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三)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四)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4

44021410G000

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5

44021410F000

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6

44021412A00Y

对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7

44021411W00Y

对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8

440299005000

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划定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9

44021412K00Y

对在城市公共水域卫生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建造和开放、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直排式厕所;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扫、冲至水域;设置农贸市场; 在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捕鸟、游泳;其他破坏水域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0

44021412J00Y

对向下水道倾倒粪渣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1

44021412D00Y

对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乱扔垃圾,积存的污迹、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乱堆放杂物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2

44021412H00Y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出路口不实行硬底化,未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将泥浆水、油污等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行政处罚

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3

44021412F00Y

对临时从事小商品经营和食品摊贩的,未划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段内摆摊经营,未保持场地整洁,遗留垃圾、杂物的行政处罚

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4

44021412E00Y

对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未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遗留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5

44021411Y00Y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6

 44021411J00Y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7

44021412G00Y

对在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当日清除余土,不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高于边沿侧石;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污染道路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8

44021411Q00Y

对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污、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影响市容的;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不设置围墙或者围挡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19

440214244000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0

440214029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1

440214030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2

44021401300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3

440298210000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4

440298215000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5

440289675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6

440214371000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7

44021910200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8

44021901P000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29

44021900600Y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存在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0

44021600J000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1

440216015000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2

440216042000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3

44029605C00Y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4

44029601G00Y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5

44029601J00Y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6

440296033000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7

44029601L00Y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8

44021700W00Y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39

440232014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40

440232006000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41

440232029000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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