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清远市机电职业培训学校已不再具备民办职业培训办学存续条件,属于许可证到期无实际办学、自然废止情形。现依法对该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予以公告废止,注销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资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机构不得以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义开展任何教育培训、招生宣传及相关经营活动,任何以该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均与审批机关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情况表
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