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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4 15:15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德容劳务租赁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需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费用,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德容劳务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开发区飞水大街******室

  法定代表人:李应高   

  你公司外派至清远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员工王凯,男,身份证号码:431002********6017,于2023年5月16日21时40分左右,在清远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焊接机压伤右拇指,后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拇指皮肤软组织缺损;右拇指粗隆开放性骨折。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27日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编号:〔2023〕438330号),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1月3日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要求清远市清新区德容劳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案经过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新劳人仲案字〔2024〕8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你公司应向王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72330.17元。由于你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7日作出(2024)粤1803执35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17日,王凯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审核,该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28日向王凯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的规定,你公司需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金额44423.4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追偿通知书》之日起的40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款账户名称: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44050176030100002131-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

  行号:105601000012

  附言:退还王凯工伤先行支付费用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763-5825260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21号清新区社保局稽核股


  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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