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邮编:5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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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关于《清远市球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个足球内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附件4.关于《广东丰晟箱包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箱包轮子及200万套箱包拉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