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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0 16:5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晋诚商行:

  因你商行需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费用,我局对你商行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商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晋诚商行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松子岭********号

  法定代表人:陆世彬   

  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曾国强的亲属冯三妹、曾瑞欣、曾晨皓)向我局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我局已于2025年1月16日向曾国强亲属冯三妹先行支付曾国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费251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3795.66元(截至2025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曾瑞欣61897.83元、曾晨皓61897.83元。2025年2月后还需支付每人每月1080.03元),合计933936.66元。截至2025年12月,累计支付957697.32元(2025年2月-12月支付曾瑞欣、曾晨皓供养亲属抚恤金共23760.66元)共计人民币957697.32元,大写玖拾伍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叁角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的规定,我局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清新社保工伤退字〔2026〕07号),责令你商行在规定时间内需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金额957697.32元。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贵商行送达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清新社保工伤退字〔2026〕07号),贵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工伤先行支付金额957697.32元给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责令贵商行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偿还曾国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金额957697.32元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名称: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44050176030100002131-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

  行号:105601000012

  附言:退还曾国强工伤先行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63-582526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21号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稽核股


  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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