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清移通讯设备部:
本委审理李婉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6〕176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6月1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14日至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75.39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