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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关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登记注销手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08 15:2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我区范围内已注销、关停、实体灭失的企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范围

  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注销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企业因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主体资格消灭的。

  2.已停产停业且不再排污的企业。企业因产业调整、经营不善等原因已全面停产、停业,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3.实体灭失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已拆除、搬迁或不存在,实际排污主体已灭失的。

  4.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依法终止,不再具备排污主体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一)排污许可证注销办理

  1.申请。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提交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证明等)。

  2.受理与审核。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公告。注销完成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二)排污登记注销办理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三、有关要求

  1.主动履行注销义务。请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的排污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主动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2.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在申请注销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联系电话:0763-5875576

特此公告。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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