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智幸福生态田园农业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王东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6〕153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5月1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2月,2024年2月、3月、5月、8月、9月、11月,2025年2月-4月、6-8月、10-12月,2026年1-4月共21个月的工资186836.9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104.3元。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合计190941.25元,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