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军:
本单位于2026年9月23日依法对你作出鉴定结果的告知,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龙府鉴告〔2026〕20号),鉴定结果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鉴定结果告知书.wps
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联系人:范俊轩,联系电话:0763-572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