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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政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27 11:28 文章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收费单位

    一

收养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粤价[2001]98号   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1)申请手续费 元/件 20
(2)收养证工本费 元/证 10
(3)收养登记调查费 元/件 220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元/件 100
婚姻证书费 每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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