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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发布日期:2016-08-11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收费单位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具体按文件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64号,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64号文规定执行。省称为环境监测费。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污水排污费

 

具体按文件执行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粤价[2003]166号)、省府令第11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厅:粤价[2013]102号

 

废气排污费

 

具体按文件执行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具体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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