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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04-24 20:3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2024年4月17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侨苑街3号清晖豪苑A幢F梯802楼顶铁棚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4〕11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4〕11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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