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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05-07 20:5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2024年4月29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7号清雅园B座801单元楼顶铁棚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16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16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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