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7号清雅园B座801单元楼顶铁棚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16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16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