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双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双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制度的要求,按罚款标准的30%降低处罚。
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二十“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污染物类型、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情况、罚款分别为:其他废弃物;配合调查;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4年5月2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4〕5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4〕5号清远市双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