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23号御景豪庭D幢4梯1803号楼顶建(构)筑物权属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自行履行。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