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陈景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经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拒收,且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文书,我局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