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梁国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经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文书,但文书寄出后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文书,我局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