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住建罚字【2024】7号
你单位:
(个体工商户)姓名: 钟连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827MAC2HW2T0C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41827197*******46
住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8号帝景花园A幢106#、201#(室内经营Ⅳ)
本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对春满堂沐足馆涉嫌其他建设工程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钟连娇经营的春满堂沐足馆未向区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我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住建责改字【2024】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至2024年7月3日仍未改正,距我局要求的5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已逾期多于30个工作日。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801.58.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30日改正的,或尚未改正的,裁量档次为从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小写:¥41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于缴款当天到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