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23号御景豪庭D幢3梯1801号楼顶建(构)筑物的决定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28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28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