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严厉打击危险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现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餐饮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的2起涉气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餐饮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案
燃气企业未对燃气供应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清新区太和镇进行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中山路某餐饮店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情形。通过调查,为上述餐饮单位提供燃气供应的是清新区某燃气企业,该企业在对餐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对上述存在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司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清远市清新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清新区古龙峡周边餐饮店进行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3家燃气餐饮单位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