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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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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新农农罚〔2024〕3号 |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案 | 叶达锋 | / | / | 当事人养殖的桂花鱼于2024年8月22日在广东省清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经清远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清新农农(执法)检告〔2024〕3号)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4000)。 |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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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新农农罚〔2024〕4号 |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案 | 李伟杰 | / | / | 当事人养殖的桂花鱼于2024年8月22日在广东省清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经清远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清新农农(执法)检告〔2024〕4号)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9月9日)提出申请复检。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复检,2024年9月18日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4000)。 |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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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新农农罚〔2024〕5号 |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证书、牌照和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牌照案 | 刘阳华 | / | /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驾驶一辆悬挂牌照为粤02-21997的车辆在清新区太和镇回澜中队路口行驶时,被我局和清新交警大队回澜中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核查,粤02-21997的拖拉机牌照、行驶证在广东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显示其所有人为吴继强、机型为手扶拖拉机,与当事人提供的行驶证所有人为刘阳华、机型为大中型拖拉机信息不符,当事人的拖拉机行驶证是伪造证书,粤02-21997的牌照是他人的牌照;当事人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在广东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是伪造证书。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收缴伪造的证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和使用的其他牌照(粤02-21997);2.罚款叁佰元(¥300)。 |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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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新农农罚〔2024〕6号 |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案 | 温正业 | / | /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驾驶一辆悬挂牌照为粤0931988的变形拖拉机在清新区山塘镇西尾村委会西尾公交站附近被清新区交通运输局查获并移交清新区交警大队回澜中队,清新区交警大队回澜中队于2024年11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处理。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在广东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到任何信息,其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显示的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河源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为2022年4月8日;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发函至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当事人的拖拉机信息,另经查,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在2022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原“河源市农业局”于2019年3月25日机构改革后更名为“河源市农业农村局”,为市本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的主管部门,不存在其他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颁证机构,当事人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是伪造证书。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2.罚款叁佰元(¥300)。 |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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