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7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路南5号1梯楼顶建(构)筑物权属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5〕NO.0000035),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5〕NO.0000035).pdf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