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陈更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078424874N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424********4833
住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315号4梯717-722房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涉嫌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与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均参与新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医院项目施工监理投标,且投标资料“上传主机信息”与“签章主机信息”的“DiskID”和“MAC”信息一致。依据相关证据及资料,可认定你公司存在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和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协助提供涉嫌串标围标公司上传投标信息IP地址的复函》、询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3,“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为从轻,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现本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价款(¥2717916.00元)千分之五点一的罚款,即13861.37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叁角柒分)。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