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自然人名称:陈剑
身份证号码:440301*********461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六道78号竹盛花园15-709
我局于 2024年12月4日 对 你所在的单位(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在对清新区石潭镇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中,涉嫌部分检测报告未提供检测点分布图,部分检测报告锚杆、锚索检测数量不符合设计及《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要求,且相邻两次检测报告中对同一根锚索进行重复检测的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所在的单位在对清新区石潭镇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中,存在不符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准确性要求的情况:(一)试验编号为MGTF201800086和MGTF201800088报告中未提供检测点分布图,未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19边坡工程监测、质量检验及验收19.2 质量检验19.2.6边坡工程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4检测点分布图”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二)上述提及的锚杆、锚索检测数量不符合设计及《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要求,未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C.3验收试验C.3.2验收试验锚杆的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I、Ⅱ、Ⅲ类岩石内时取总数的1.5%,且均不得少于5根”的要求进行检测;(三)你所在的单位在2018年7月21日-7月25日对该项目1号坡进行了锚杆、锚索质量检测,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MGTF201800085和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MGTF201800088两份检测报告中,由于报告编写人员的笔误,把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MGTF201800088中的锚索编号MS1-4-06写成了MS1-4-26,从而导致MGTF201800085和MGTF201800088两份报告中出现了一样的锚索编号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核查报告》、《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GTF201800030)、《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GTF201800031)、《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GTF201800085)、《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GTF201800088)、《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GTF201800086) 等证据证实。
你所在的单位在对清新区石潭镇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中,所出具的部分检测报告不符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准确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上述你所在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结合 《关于通报茂名高州市马贵镇埕垌村委会火烧岭特大型滑坡、清远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出现险情的函》(粤自然资地勘〔2024〕339 号)指出清远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已竣工)先后出现滑移、变形等险情,威胁下方 G107 国道及蒲坑村居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等你所在的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在的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处拾壹万圆整(¥:1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住建罚字【2025】xxx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所在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处贰万圆整(¥:2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