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2605X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1号C 栋1-3 楼
我局于 2024年12月4日 对 你单位在对清新区石潭镇 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 测中,涉嫌部分检测报告未提供检测点分布图,部分检测报 告锚杆、锚索检测数量不符合设计及《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范》(GB50330-2013)要求,且相邻两次检测报告中对同一 根锚索进行重复检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 位在对清新区石潭镇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 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中,存在不符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准确性要求的情况:(一)试验编号为MGTF201800086和 MGTF201800088报告中未提供检测点分布图,未按照“《建筑 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19边坡工程监测、质量检验及验收19.2质量检验19.2.6边坡工程检测报告应包括 下列内容:4检测点分布图”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二)上 述提及的锚杆、锚索检测数量不符合设计及《建筑边坡工程 技术规范》(GB50330-2013)要求,未按照“ 《建筑边坡工程 技术规范》(GB50330-2013)C.3验收试验C.3.2验收试验锚 杆的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I、Ⅱ、Ⅲ 类岩石内时取总数的1.5%,且均不得少于5根”的要求进行 检测;(三)你单位在2018年7月21日-7月25日对该项目 1号坡进行了锚杆、锚索质量检测,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 报告MG T F201800085和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MGTF201800088两份检测报告中,由于报告编写人员的笔误, 把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MGTF201800088中的锚索编号 MS1-4-06写成了MS1-4-26,从而导致MGTF201800085和MGTF201800088两份报告中出现了一样的锚索编号 。以上事 实,有 询问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核查报告》、《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MGTF201800030)、《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MGTF201800031)、《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MGTF201800085)、《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MGTF201800088)、《锚杆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MGTF201800086)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在对清新区石潭镇浦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锚杆、锚索抗拔验收试验检测中,所出具的部分检测报 告不符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准确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 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 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上述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结合 《关于通报茂 名高州市马贵镇埕垌村委会火烧岭特大型滑坡、清远清新区 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出现险情的函》(粤自 然资地勘〔2024〕339号)指出清远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滑坡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已竣工)先后出现滑移、变形等险情, 威胁下方G107国道及蒲坑村居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处拾壹万圆整(¥: 1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 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 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