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韩亚啟
当 事 人:韩卫玲
经查,当事人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南26号中恒花园12栋202平台搭建的两处建(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上述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合计约11.59㎡。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6日依法邮寄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3〕31号),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邮寄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3〕25号),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电子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2023〕46号)。
由于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通告,限当事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南26号中恒花园12栋202平台的两处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和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栏内张贴,同时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通告。(网址:http://www.qingxin.gov.cn/qyqxcgj/gkmlpt/index#4221)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
联系电话:0763-5810019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