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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公布1起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16 09:3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打击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推进林区稳定、健康发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公布1起林业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某公司毁坏林木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毁坏林木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4年XX月XX日,我单位接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文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罗东村委会附近山场有林木被采伐的情况,经我局调查查明,是某公司在未办理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罗东村委会某山场进行清山除杂。

        三、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滥伐林木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该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租赁山上的林木,不管其采伐的目的是什么,其主观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采伐林木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毁坏林木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该公司采伐林木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实质上实施的是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其最大的不同就是该公司采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重新种植林木抚育,从现场被采伐的下来的树木就明显可以看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该公司采伐林木的行为看似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但在主观方面则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采伐的原因是为了在其租赁山重新种植林木抚育,这一点从现场被采伐下来的树木仍然整株堆放在山上就可以看出,加上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陈述也可以证明其采伐林木的目的就是为了重新种植林木抚育,不是为了占有这些林木。

        最终,本机关以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实施了林业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2025年1月17日前)补种树木5000余株,并处叁万余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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