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千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千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二)......(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的;(四)......(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七)......(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9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1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
清环清新罚字〔2025〕10号清远市千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