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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电动自行车无主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31 18:2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主次干道巡查时,发现15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涉嫌违法占道停放的车辆,本机关已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因涉事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且经多方联系与督促后仍拒不配合。为规范城市管理秩序,维护法律严肃性,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基本情况

  (一)车辆特征:该批车辆均未悬挂号牌,车身颜色为绿色,标注有“出行轻松”字样,单辆车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

  (二)停放地点和数量:1.笔架路人行道停放2辆;2.玄真路人行道停放3辆;3.明霞大道人行道停放3辆;4.滨江路人行道停放1辆;5.府前路人行道停放1辆;6.清和大道88号门前人行道停放2辆;7.清和大道与环城路交汇路段人行道停放3辆。

  二、认领期限与程序

  请上述车辆的权属人或合法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至2025年11月30日前),携带以下材料至本机关办理认领手续,接受调查处理:

  1.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车辆权属证明或能够证明对上述车辆享有合法权益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后续处置

  经核查,上述车辆所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请车辆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本机关取得联系,办理车辆认领手续和接受调查。逾期未认领、未接受调查且未主张权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无主物对涉案车辆先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将上缴国库,且不免除相关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

  联系电话:0763-5810923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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