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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6-01-06 16:3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新农农罚〔2025〕11号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何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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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清新检刑行意〔2025〕61号),称在办理何海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发现,依法对何海锋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何海锋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经调查,何海锋在2021年3月20日0时许,伙同何杰新、丘发明携带电鱼机、鱼箱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大滩埇村地藏殿门前滨江河段的禁渔水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至3时许,何杰新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现场起获并扣押了电鱼机及罗非鱼、鳊鱼等共17.9千克等物品。太和派出所于2021年3月20日将已死亡的涉案渔获物移交我局进行了无害化掩埋处理。并经我局研究,认为涉案水域为禁渔期规定的禁渔水域。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责令何海锋与何杰新、丘发明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000元,何杰新、丘发明已履行,因无法联系到何海锋而未能送达处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通报给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何海锋于2025年9月28日到我局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何海锋对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何海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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