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380103020022;职权部门:林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区林业局接报称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住宅内藏有野生动物涉嫌用于食用,接报后,区林业局当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根据谢某供述其于2022年7至8月间在清远市清新区某镇购买“水鸡仔”供自己食用,区林业局将该“水鸡仔”死体(2只)送专业鉴定中心鉴定物种、价值。该“水鸡仔”死体(2只)经鉴定确定均为:鸟纲(AVES)鹤形目(GRUIFORMES)秧鸡科(Rallidae)黑水鸡(Gallinula chloropus),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黑水鸡(Gallinula chloropus )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本案中涉案的2只黑水鸡(Gallinula chloropus)的总价值为:300元/只×1×2只=600元(人民币陆佰元整)。
三、处理结果
因涉案鸟类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谢某食用鸟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为非法食用购买省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8的规定,属于较轻的处罚幅度,决定对谢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黑水鸡(死体)2只;2、处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的罚款。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此案例反映出一些人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律意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需要加强对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林业局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8的规定,属于较轻的处罚幅度,对谢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黑水鸡(死体)2只;2、处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的罚款,属于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