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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6-4)
发布日期:2026-05-12 10:0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益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市益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违法行为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五§3.5.1裁量标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对清远市益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万=10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0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5月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4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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