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清新农农罚〔2026〕1号 | 驾驶未经审验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未经审验而继续使用案 | 余伟钊 | / | /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3日驾驶一台未悬挂牌照的拖拉机在S528山塘镇花岗村委会路段被我局和清新区交警大队洄澜中队查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本人拖拉机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拖拉机发动机信息(发动机编号:DL714006,生产许可证号:XK06-002-00218,标记“广东德力柴油机有限公司),现场对拖拉机信息及情况拍照记录。经核查,我局在广东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的拖拉机驾驶证信息(档案编号:441204000404,驾驶证有效期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9日)和行驶证信息(登记证书号码:441830000556,所有人姓名:余伟钊,号牌号码:粤18-32043,机型:手扶式拖拉机,品牌型号:金凤 工农-151型,发动机号:329238,注册登记日期:2014-12-30,年检有效期至:无)。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册登记后未经年检,当事人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而未经审验。当事人供述事发当天驾驶的拖拉机未经年检及本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并于2026年1月26日办理了办理续展手续。当事人对驾驶未经审验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未经审验而继续使用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驾驶未经审验的拖拉机及其驾驶证未经审验而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构成驾驶未经审验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未经审验而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驾驶未经审验的拖拉机的行为处罚款:贰佰元整(¥200);2.对当事人的驾驶证未经审验而继续使用行为处罚款:贰佰元整(¥200);合计罚款:肆佰元整(¥400)。 |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