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住建罚字〔2026〕8号
当事人:
名称: 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5859872XM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蛟东路69号
本单位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清远市特殊学校女生宿舍楼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涉嫌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清远市特殊学校女生宿舍楼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住建责改字〔2026〕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5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在限期内完成了改正,且未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消防类)B801.59.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未造成火灾责任事故,裁量档次为一般,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于缴款当天到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25日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