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志民:
本单位于2026年7月6日依法向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清新石府催告〔2026〕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清新石府催告〔2026〕001号).wps
(联系人:付兴茶;联系电话:0763-5622291)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