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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6-11)
发布日期:2026-07-15 17:2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顺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顺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该公司无从重处罚情节,确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情形,法定罚款幅度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罚款金额=(6+8)/2=7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整)。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新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我局向该公司告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规定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并将文件送达该公司。

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6年6月27日在《清远日报》(第10585期)“北江3”版面刊登《清远市清新区顺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完整履行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前置程序。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该公司违法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要求,可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且降低后的罚款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万元。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下调后罚款金额为:7-(7×50%)=3.5万元,3.5万元高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万元,符合裁量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7月10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11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11号清远市清新区顺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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