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清新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亮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73号)、《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清新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需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设置。
二、现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个人,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将依法处理并强行拆除。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保留:
(一)已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且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符合设置技术和规划设计要求,但未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的。
四、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一)不符合设置技术和规划设计要求的。
(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五、清新大道全路段规划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示范点,区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六、我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报受理部门:区城市综合管理局306室行政审批股,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清和大道中88号,咨询电话:5810006。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