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广东省档案条例》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四条 列入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具有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向区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各单位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应将纸质档案和数字化之后的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五条 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区委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残联、区科协、区文联等各人民团体。
(三)区各民主党派机关。
(四)区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五)区属国有企业。
(六)各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园区。
(七)区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单位,其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八)撤销的区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属下有关单位。
(九)属于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其形成的档案以反映本区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单位。
同时接收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六条 划归市管的区直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及属下有关单位划并前形成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区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区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第八条 区档案馆收集本区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在本区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市主要领导在本区参加的重要会议、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六)全区性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九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收集或代存本区内社会组织、重要中外合资、集体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典型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各阶层、各行业代表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 凡反映区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的下列档案,应当移交区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二)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具体包括:
1.区重点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工程建设档案。
2.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3.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4.属于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已故干部档案。
5.区级财政预决算档案。
6.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7.勘界档案。
8.地名档案。
9.审计档案。
10.公证档案、法律援助档案。
11.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环评、监测、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处理档案)。
12.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13.反映清新自然地理、风光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山川、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
14.本区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15.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地方名胜古迹等档案。
16.重要的教学档案(接收本区有代表性的高中、初中、小学的档案)。
17.公务员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18.重要的会计档案。
19.旅游酒店管理、旅行社管理、旅游资源档案。
20.重大工伤事故鉴定档案、劳动技能鉴定档案、劳动人事仲裁档案。
21.违反《价格法》查处档案、价格监督档案。
22.投资审核档案、政府采购档案、房改档案。
23.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档案、科技进步奖项目档案。
24.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处理档案。
25.婚姻档案、涉外婚姻登记档案、社会救济档案、“双拥”工作档案、退伍军人档案。
26.保障住房建设档案、建筑单位资质审批档案。
27.城市综合地下管理普查档案。
28.年鉴、志书、党史档案。
29.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档案。
30.违章建筑查处档案。
3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档案。
32.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执法档案。
33.清新区著名人物档案。
34.其他有价值的专门档案。
(三)声像档案。
1.党和国家、省、市主要领导人来清新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清新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3.国家、省、市在本区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4.清新区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以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区属单位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自然风光、新闻照片等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6.区属单位重要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四)实物档案。
1.本区被国家、省、市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区领导和区属单位领导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收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公务礼品、纪念品。
3.区属单位变更、撤销后,不使用的印章。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应通过接收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反映清新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清新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清新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区内外、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清新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清新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清新历史,与清新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区直单位档案。
移交进馆的档案须经区档案馆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进馆质量要求的方可移交进馆。
撤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职能下放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撤并或职能下放后(以职能下放文件的日期为准)两年内,经区档案馆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进馆。以上单位的档案,经协商同意,也可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四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反映本区历史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和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情况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传记、回忆录、报纸、刊物、图片、年鉴、史志、家谱、族谱和反映本区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五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区档案馆移交:
(一)区直机关、团体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二)重大活动档案,设立临时机构的活动结束时移交,未设立临时机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机关、团体在撤销时,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破产、转制、合并时,临时性单位在工作结束时,其永久、长期(30年)、短期(10年)档案全部移交区档案馆。
(四)确因实际需要,经区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区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五)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二份(交档案馆一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同时向区档案馆移交相应电子目录。经区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1998年3月4日印发的清新府办〔1998〕8号文中的《清新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