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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11-09 17:36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清新府规2018007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清环〔2018〕3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开展淘汰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新区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要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淘汰工作。

    二、对列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10日后不按要求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进行处理,不再对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实施定检,使用单位在2018年12月11日后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区政府发出公告,登记机关依据公告对相应设备予以注销;环境保护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企业设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引导积极开展设备改造的企业申报省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

    三、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四、本通告自2018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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