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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25 1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清新府规2017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遵照生态安全优先、突出重点和因地而划的原则,区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将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包括非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重点区:将森林防火区内重点生态区域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重点区。具体地段为:太和镇八片山至五星;山塘镇恒平岗坳山;太平镇北坑、大秦水库、山深;三坑镇矮车、崩坑、布坑至枫坑一带;龙颈镇望军山、与外县市交界一带;禾云镇天堂山、与外县市交界一带;浸潭镇五一、金龙洞景区、燕子岩、桃花湖景区、高速公路两旁;石潭镇蒲坑、白湾自然保护区、与外县市交界一带;笔架林场古龙峡景区、笔架山度假区。

三、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时间、范围和人员活动,同时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进行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或未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一切野外用火,否则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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